龙8国际官网唯一入口 一、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審理標準

2018-06-12 shenlantm 45

《商標法》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 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 商標注冊 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1.引言

上述規定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從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利益和維護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出發,對可能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眾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注冊行為予以禁止,彌補嚴格實行注冊原則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在商標異議、不予注冊復審及無效宣告案件審理中,涉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問題,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以本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2.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

2.1. 個案認定。首先,當事人必須在具體的商標案件中,認為系爭商標構成對其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并且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才可以提起馳名商標認定;其次,在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中,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只對本案有效。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在本案中可以作為馳名商標保護記錄予以考慮。

2.2. 被動保護。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在具體的商標案件中應當事人的請求就其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并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或裁決。當事人未主張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主動認定。

2.3. 按需認定。如果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區別較大,或者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差較大,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會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無需對他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3.適用要件

3.1 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須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馳名但尚未在中國注冊;

(2)系爭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3)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4)系爭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3.2 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須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馳名且已經在中國注冊;

(2)系爭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

(3)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

(4)系爭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4.馳名商標的判定

4.1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為限:

(1)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

(2)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的消費者;

(3)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在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

4.2 認定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應當視個案情況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4.3 認定馳名商標可以根據下列證據予以綜合判定:

(1)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帳單、進出口憑據等;

(2)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區域范圍、銷售網點分布及銷售渠道、方式的相關材料;

(3)涉及該商標的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材料;

(4)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參加的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材料;

(5)該商標的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的相關材料;

(6)該商標在中國及其他國家、地區的注冊證明;

(7)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給予保護的相關法律文件,以及該商標被侵權或者假冒的情況;

(8)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機構公布的涉及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額、利稅額、產值的統計及市場占有率、廣告額統計等;

(9)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全國同行業中的排名或市場占有率。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證明、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官方公開數據、在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公開或半公開的數據及出具的證明、權威評價機構的評價等能夠證明行業排名或市場占有率的材料均可以作為證據;

(10)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的情況以及申請人自主創新的其他情況;

(1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技術作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12)該商標獲獎情況;

(13)其他可以證明該商標知名度的材料。

4.4 該商標使用商品/服務的銷售、經營情況應當有銷售合同、發票等有效證據支持。

證明申請人經濟指標的企業年度報告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年報應提交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納稅額應當有稅務機關證明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支持。

4.5 當事人應提交該商標的廣告合同、發票、廣告載體、等證據,用以證明該商標宣傳的廣告費用、形式載體、持續時間、覆蓋范圍等情況。

4.6 申請人應提供銷售合同或銷售發票等證據證明該商標使用商品/服務已在多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經營。

4.7 上述證據原則上以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證據為限,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持續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證據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4.8當事人提交的域外證據材料,應當能夠據以證明該商標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知曉。

對請求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不能滿足上述全部條件,但申請人已提交的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該商標在市場上確實享有較高聲譽,足以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也可以認定。

馳名商標的認定,不以該商標在中國注冊、申請注冊或者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在中國實際生產、銷售或者提供為前提,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宣傳活動,亦為該商標的使用,與之有關的材料可以作為判斷該商標是否馳名的證據。

4.9 用以證明該商標持續使用的時間和情況的證據材料,按照商業慣例,應當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4.10 在審理案件時,涉及已被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的,如果對方當事人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可以予以認可。

5.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判定

5.1復制是指系爭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

5.2摹仿是指系爭商標抄襲他人馳名商標,沿襲他人馳名商標的顯著部分或者顯著特征。

馳名商標的顯著部分或者顯著特征是指馳名商標賴以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組合方式及字體表現形式、特定圖形構成方式及表現形式、特定的顏色組合等。

5.3翻譯是指系爭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且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系,并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或者習慣使用。

6.混淆、誤導可能性的判定

6.1 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1)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認為標識系爭商標的商品/服務系由馳名商標所有人生產或者提供;

(2)使消費者聯想到標識系爭商標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如投資關系、許可關系或者合作關系。

6.2 誤導包括以下情形: (1)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系爭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 (2)系爭商標的注冊使用可能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 (3)系爭商標的注冊使用可能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

6.3 混淆、誤導的判定不以實際發生混淆、誤導為要件,只須判定有無混淆、誤導的可能性即可。

6.4 混淆、誤導可能性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1)系爭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的近似程度;

(2)他人馳名商標的獨創性;

(3)他人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

(4)系爭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各自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關聯程度;

(5)其他可能導致混淆、誤導的因素。

7.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的判定

7.1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保護范圍及于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

7.2對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保護范圍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服務。

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擴大對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為前提。在個案中馳名商標保護的具體范圍,應當綜合考慮本標準6.3所列因素予以判定。

8.惡意注冊的判定

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自該 商標注冊 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系爭商標無效,但對屬于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宣告系爭商標無效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判定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可考慮下列因素:

(1)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

(2)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范圍;

(3)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發生其他糾紛,可知曉該馳名商標;

(4)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系;

(5)系爭商標申請人注冊系爭商標后具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利用馳名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馳名商標所有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向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

(6)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獨創性;

(7)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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