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8国际 七、撤銷注冊商標案件審理標準

2018-06-12 shenlantm 41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法》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附送證據材料。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決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 不可抗力;

(二) 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 破產清算;

(四) 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1.引言

商標注冊人負有規范使用和連續使用注冊商標并積極維護注冊商標顯著性的法定義務。《商標法》禁止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等行為。

2.是否存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情形的判定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在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時,擅自改變該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導致原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發生變化。改變后的標志同原注冊商標相比,易被認為不具有同一性。

存在上述行為,且經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銷。

3.是否存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情形的判定

3.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是指商標注冊人名義(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后,未依法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與《商標注冊簿》上記載的注冊人名義不一致。

3.2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地址,是指商標注冊人地址發生變化后,未依法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商標注冊人實際地址與《商標注冊簿》上記載的地址不一致。

3.3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其他注冊事項,是指除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化后,注冊人未依法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致使與《商標注冊簿》上登記的有關事項不一致。

存在上述行為之一的,且經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銷。

4.是否存在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情形的判定

4.1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原本具有商標顯著特征的注冊商標,在市場實際使用過程中,退化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

4.2判定系爭商標是否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適用《商標審查標準》第二部分“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之三“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4.3 判斷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時間點,一般應以提出撤銷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案件審理時的事實狀態可以作為參考。

4.4適用要件

(1)注冊商標在其獲準注冊之時尚未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

(2)注冊商標在被提出撤銷申請時已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

4.5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型號,參照本條規定審理。

5.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情形的判定

5.1 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是指一個注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不使用,且該狀態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

5.2 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時間起算,應當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5.3 商標使用的判定

5.3.1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5.3.2 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5.3.3 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5.3.4 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系爭商標注冊人承擔。

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5.3.5 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5.3.6 商標注冊人提交的使用證據如果改變了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則不能認定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5.3.7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注冊可予以維持。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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