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8官方网站网址 商標注冊申請中如何判定相同商標和近似商標
在商標行政執法以及司法保護中,判定兩件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經常遇到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標準作出規定。在行政執法實踐中,通常可以參照以下司法解釋或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八條之規定,“相同商標”或者“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第六條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相同商標”或者“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1)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2)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3)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4)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九條第二款,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十條提出,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12號)第十六條則規定: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第6條曾提出:認定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要考慮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的顯著程度和市場知名度,對于顯著性越強和市場知名度越高的注冊商標,給予其范圍越寬和強度越大的保護,以激勵市場競爭的優勝者,凈化市場環境,遏制不正當搭車、模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18號)第19條進一步提出:妥善處理商標近似與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的關系,準確把握認定商標近似的法律尺度。認定是否構成近似商標,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常情況下,相關商標的構成要素整體上構成近似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相關商標構成要素整體上不近似,但主張權利的商標的知名度遠高于被訴侵權商標的,可以比較主要部分以決定其近似與否。要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劃清商業標識之間的邊界與特殊情況下允許構成要素近似商標之間適當共存的關系。相關商標均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相關商標的共存是特殊條件下形成時,認定商標近似還應根據兩者的實際使用狀況、使用歷史、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使用者的主觀狀態等因素綜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經客觀形成的市場格局,防止簡單地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標近似,實現經營者之間的包容性發展。(中國市場監管報,黃璞琳,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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